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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_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约2804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

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

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

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

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

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

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

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

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

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

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

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

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

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

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

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

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

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

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

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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