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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入住老人遗愿实施与尊重制度

标题:养老院入住老人遗愿实施与尊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养老院入住老人合法权益,尊重和满足老人的遗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养老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老院所有入住老人及其遗愿的实施与尊重。

第三条养老院应建立健全遗愿实施与尊重制度,保障老人的遗愿得到有效实施,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遗愿实施与尊重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老人意愿;

(二)合法合规;

(三)以人为本;

(四)持续改进。

第二章遗愿登记与确认

第五条入住老人可向养老院提出书面遗愿,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分配、丧葬事宜、后事安排等。

第六条养老院应设立专人对老人的遗愿进行登记,包括:

(一)老人基本信息;

(二)遗愿内容;

(三)遗愿提出日期;

(四)老人签名或指纹确认。

第七条养老院应在老人入住后一个月内完成遗愿登记工作。

第八条老人去世后,养老院应核实遗愿登记情况,确认遗愿的有效性。

第三章遗愿实施

第九条养老院应成立遗愿实施小组,负责遗愿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遗愿实施小组由院长、主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十一条遗愿实施小组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遗愿:

(一)核实遗愿真实性;

(二)评估遗愿可行性;

(三)制定实施计划;

(四)实施遗愿;

(五)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遗愿实施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遗愿实施小组应与老人家属沟通,协商解决。

第四章遗愿尊重

第十三条养老院应尊重老人的遗愿,不得违反老人意愿安排其生活。

第十四条养老院应定期向老人家属通报老人的生活状况,尊重家属的探视、慰问等权利。

第十五条养老院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养老院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老人及家属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老人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老人及其家属对养老院实施遗愿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养老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养老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养老院入住老人遗愿实施与尊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院入住老人遗愿的实施与尊重,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养老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老院所有入住老人及其遗愿的实施与尊重。

第三条实施遗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老人意愿,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三)以人为本,关注老人身心健康;

(四)科学合理,确保遗愿得以有效实施。

第二章遗愿登记

第四条入住老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养老院提出遗愿,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分配、丧葬事宜、身后事安排等。

第五条养老院应当设立专门的遗愿登记机构,负责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理老人的遗愿。

第六条遗愿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老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遗愿的具体内容;

(三)遗愿提出日期;

(四)老人签名或者指纹确认。

第七条养老院应当在老人入住后一个月内完成遗愿登记工作。

第三章遗愿确认

第八条养老院应当对登记的遗愿进行核实,确认遗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养老院应当在核实无误后,将遗愿告知老人的家属或者法定代理人。

第十条老人的家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对遗愿提出异议,养老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养老院应当将核实后的遗愿存档备查。

第四章遗愿实施

第十二条养老院应当设立专门的遗愿实施小组,负责遗愿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遗愿实施小组应当由院长、主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十四条遗愿实施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遗愿实施小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遗愿:

(一)研究遗愿内容,评估实施可行性;

(二)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三)组织实施遗愿,确保遗愿得以有效实施;

(四)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遗愿尊重

第十六条养老院应当尊重老人的遗愿,不得违反老人意愿安排其生活。

第十七条养老院应当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护理等服务,确保老人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养老院应当定期向老人的家属或者法定代理人通报老人的生活状况,尊重家属的探视、慰问等权利。

第十九条养老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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