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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报告

学号:***********

班级:192082-08

姓名:***

案例来源:成都商报

检方指控,从200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向镇东、王军,通过购买木马程序,以及向互

联网上的“流量商”购买已被破解密码的“魔兽世界”游戏玩家的账号,将账号内的游戏金币转

移到自己的账号内。随后,他们再将盗取的金币以每个约0.02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获利。

2007年10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向镇东、王军共盗窃3500余万个金币,转卖获取赃款70余

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向镇东、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

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庭中,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权,为被告人向镇东作无罪辩护。他称,盗窃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而本案“盗取”的“金币”并非

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财产”的范畴。而且,“盗取金币”的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中,无论是主

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因此不宜将“金币”这种虚拟财产解释为其他财产,而应将此

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虽然虚拟财产同现实财产之间存在现金的交易,但这种财产

兑换几乎没有固定的比率,它很可能受游戏参与的人数、在虚拟环境中的交易价值、使用者

的多少及其在游戏中发挥的作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确定固定的价值。

但检方认为,游戏金币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

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

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财产。

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称,向镇东、王军二人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

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游戏玩家可以对

其占有、支配和处分。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

有其价值性,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因此,此

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

成要件。

成都市中院一审对这起四川迄今为止最大的网络盗窃案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向镇东有期

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军获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分析:

自2004年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告破以来,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也越

来越多,我国浙江、辽宁、重庆等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件。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网

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如何确定其财产价

值。2.此类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定罪量刑。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理由是:从腾讯

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盗卖QQ号码应适用我国《刑

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住自由权利,情节严

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娄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及通

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嫌疑人盗

卖虚拟财产的非法所得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我国首宗QQ盗号案,法院一审判决以

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拘役六个月。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地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理由是:上述盗窃团伙采取大量侵入商业及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好的网

络病毒,一旦有正在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了该网页,该病毒就会记录下QQ用户的号

码及密码。并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从而成功窃取QQ号码。这种行为应适用我国《刑

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信息系

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持有这种主张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

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

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

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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