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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3篇)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篇1
第一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或者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
。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具
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
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员学习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员在取得
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员,治愈前不得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
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
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
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
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
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
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
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
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
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
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员对吸烟
者进行劝阻。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
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
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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