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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渊源:1、宪法2、税收法律3、税收行政法规4、税收部门规章5、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税法解释7、税法法理8、WTO原则和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2、税收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针对某特定的税务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税收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各种法规的总称。4、税收部门规章:指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其他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关于税收的规范性决定或命令的总称。5、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税法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内,对法律所做的解释。7、税法法理:形成国家全部法律规范或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学理。8、WTO原则和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
2、税法的对人效力:指一国税法可适用的主体范围,实际上是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
1、属地原则:一国税法对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来源地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指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其收入来源于本国国土,该国就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2、属人原则:一国税法对于本国居民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指居民对国家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对国家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居民分为自然人居民和非自然居民。3.折中原则:指税法属地原则与税法属人原则相结合的原则,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采用。
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看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优点:住所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易于确定纳税人身份
缺点:不一定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通常用辅助性规定弥补住所标准的不足。(2)居所标准:一般指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优点:较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间的联系
缺点: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居所的标志,易引起征纳纠纷。
(3)居住时间标准:我国规定为一年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1.习惯性居住——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2.在境内(大陆)居住满一年(一个自然年度),但不包括海外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3.对临时离境的也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离境天数。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关于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标准:1注册成立地标准:以企业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以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以企业居民的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
3.权力关系说:是德国行政学派的创始人奥特·梅耶提出的传统学说。该学说从传统行政法学的观念出发,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国家为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经济上的收支权力。派生于国家主权的税权,使得国家当然地拥有了课税权和税的使用权。国家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优于人民,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位置,对于行政命令只有服从的义务。
税收债务关系说认为,德国的“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此问题作了阐述,提出债务关系学说。这种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地位对等,行政机关不享有优越地位。提出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税收债务即纳税义务就随即产生,征税机关的行政行为仅具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义务内容的效力。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归纳为: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一)征税主体的界定应然角度:国家
实然角度:具体履行征税职能的行政机关。如我国的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与海关。
(二)纳税主体的界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力)和应承担的义务。征税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税法原则:税法原则指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制定的指导税法活动的准则。
(税法基本原则:指贯穿税法活动始终、融化为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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