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证券业务协议(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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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证券业务协议(通用3篇)

承销证券业务协议(通用3篇)

承销证券业务协议篇1

承销证券,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必需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宅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协议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商定,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体的身份,这是任何一个合同须载明的事项,否则无法明确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这是承销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详细权利和义务的关键部分,缺乏这些基本问题的商定则承销无效。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经济活动的一个特点就是流转性,法律鼓舞适当的快节奏流转,不爱护超过法定时效的民事权利。

商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所以商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行多于90日。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诉讼地点及仲裁事项。

假如没有载明付款日期,证券公司可于产生纠纷后随时要求发行人偿付;假如没有载明付款方式与地点,发行人应在证券公司所在地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如转帐)结算。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式

这是在合同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承销商的业务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6、违约责任

一个完整的协议庆包括违约责任部分。

假如协议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违约责任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担当。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项规定是个口袋条款,即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承销的实践阅历总结,要求承销协议具备相应条款。

此外,由于每次承销业务都或多或少有其特点,承销协议还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内容。

承销证券业务协议篇2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方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其次条甲乙双方商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供应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供应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状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毁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托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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