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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1]两全保险05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双赢两全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双赢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
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
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三)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或全残,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
者: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
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或全残,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根据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释义五)
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18-40岁160%
41-60岁140%
61岁及以上12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已支付的各期年标准保险费之和。
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2121-01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
九)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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