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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起诉状通用版7篇
篇1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X元及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房屋买卖和租赁的居间服务。被告XXX是原告的一位客户,因购房需求,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然而,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居间服务费的约定及支付情况。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应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XX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该费用。
2.违约金的约定及支付情况。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应支付违约金XX元。然而,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支付该违约金。
3.利息的约定及计算方式。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应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然而,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2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自支付居间服务费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原告完成某项交易。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向被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元。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居间服务,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交易。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居间服务费,但被告均拒绝返还。因此,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居间服务费并支付利息。
证据清单:
1.居间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关系及合同的具体约定;
2.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元;
3.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居间服务;
4.其他相关证据一份,证明被告拒绝返还居间服务费。
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因此,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居间服务,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交易,并拒绝返还居间服务费,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篇3
原告:张三,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四,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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