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悦如意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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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1]两全保险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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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悦如意两全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康悦如意两全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申请。

若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释义一)附加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已给付其约定的重度疾病保

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释义二)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

少至零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

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

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

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说明请参考本合同“第二条基本保险金额”条款。当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

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四);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

七)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L1295-01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八条

年龄错误”、“第九条受益人”、“第十四条效力中止和恢复”、“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

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

第六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八)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九)(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止或至被保险人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止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不可变更。

第七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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