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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解决,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协议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解决,合用本制度。

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解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通过、事故因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4安全环保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毕事故调查解决工作。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解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与事故调查解决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解决工作的效率。

1.5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解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

1.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调查解决。

1.7对事故报和调查解决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或者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总经理办公室或安全环保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解决。

2事故分类

2.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导致1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导致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伤1人或一次性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导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2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导致2人以下轻伤,或者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未遂事故,是指导致2023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涉及本数,所称的“以下”不涉及本数。

2.2根据国家标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限度可分为:

(1)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不大于105日);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涉及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日,小于6000日);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日)。

2.3根据国家标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类别共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4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的分析,拟定事故

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拟定重要责任者。具体分类如下: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重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导致伤亡事故的;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导致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导致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导致伤亡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营,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用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用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采用措施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导致安全事故的。

3组织机构

3.1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3.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通过、因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解决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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