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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思考
法治原则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而法律是利益分配之器,因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首先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让法制的引领、规范、预防、警示功能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让人们自觉以法律为尺度来检视自己的行为,这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求。纠正政府行为错位是预防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立法原则有宪法至上原则、社会自治原则、利益共享原则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有国家、市场和社会三领域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联动机制,矛盾调处专业化机制等。
标签:社会矛盾;法治;机制完善
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财富分配、人权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等密切相关,也与法制的完善、法治的程度关系重大。社会矛盾的解决归根结底要依靠法治,要通过法制建设去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和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和司法去消解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把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法治的轨道上。
一、社会矛盾与法治的关系法治的主体不是任何现存的组织等主体,而只能是法律本身。①法治的重要功能是保护权利、约束权力,法治的标志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社会矛盾主要是利益矛盾,而法律是利益分配之器,因此,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定分止争”。《管子·七臣七主》中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定分即确定名分,也就是确定权利归属;止争即止息纷争,是对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的利益关系予以确定并作出调整的过程,也就是矛盾纷争的化解过程。权利归属明确了,就很少有人再抱非分之想了,也就避免了矛盾的发生。因为有了明确的评判依据,所以即使发生了争议,也能够很容易地予以化解。“定分”是“止争”的基础,同时具有“止争”的功能。从法律的功能来看,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消解与法治的程度密切相关。
1.法制滞后于现实,引发社会矛盾
转型期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旧制度无法涵盖新问题。法律上的主要矛盾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社会矛盾的实质是法权关系失衡,权力失衡产生权力主导型矛盾,权利失衡产生权利主导型矛盾。②通过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质是,通过利益的重新分配,使矛盾冲突的基础不复存在。相对于判例法而言,制定法的缺陷之一是滞后于现实需求。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矛盾会因为制定法无法涵盖新生的权利和新型的侵权行为方式而增多。制定法的这种滞后性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如修改法律的时机选择失当等。
2.执法不公不力,导致社会矛盾衍生
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法治的两个经典条件。如果执法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执法就将异化为满足执法者私利的工具,从而导致选择性执法等不正常现象。选择性执法一方面造成公权力寻租、诚信缺失、投机行为等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使人们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来实现合理诉求,进而导致社会矛盾衍生、恶化。执法不公是侵蚀法治的一种积极方式,它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衍生出当事人与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在复杂的社会中,即使政治自组织中最热切的努力,也会被源于市场和行政权力的固有体制逻辑的各种反抗性因素所摧毁。”③执法不力是侵蚀法治的一种消极方式,它會导致法律的预期效果无法实现,法律的约束作用和威慑作用得不到发挥,从而给当事人甚至更多人造成法律无用的不良印象。违法成本低意味着守法成本高。文本性的法律规则如果得不到执行,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潜规则就会盛行,就会导致社会活动的无序化,进而引发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3.法治程度低,刺激社会矛盾激化
制度的公正性会影响人们道德的演化方向。例如,当分配制度不公时,个体会伪造或释放假信息以获取利益,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诚信缺乏的社会风气。这种社会风气具体表现为三种亚文化现象,即闹文化、寻租文化、投机文化。法律不完善且未得到严格执行的社会被一些学者称为软法制社会④,软法制容易造成多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人民日报》2013年2月27日发表的评论文章《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中提出:“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是要以法治思维取代过去的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
4.法治程度高,促使社会矛盾泯灭
实践证明,必须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加强法治建设首先要建立优良的法律制度。优良的法制,就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加强社会保障、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法制,这样的法制必然能够使社会公众自觉自愿地遵守。人们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后,自然会形成规则意识,当遇到法制空白、无章可循的情况时,就能够运用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去协商谈判、创制规则、分配利益和化解矛盾。优良的法制需要有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使之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指导人们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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