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家子信用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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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与四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孤家子信用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7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伟杰王玉川赵文涛

【审理法官】刘伟杰王玉川赵文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红;四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家子信用社

【当事人】朱红四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家子信用社

【当事人-个人】朱红

【当事人-公司】四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家子信用社

【代理律师/律所】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立国陈景梅

【代理律所】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9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红

【被告】四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孤家子信用社

【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

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

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实际履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法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2016年3月16日,朱红

与华泰地产签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后,朱红即将原约定购买的房屋退还华泰公司,华

泰公司已将该房屋另售他人。在该协议签订后,朱红因购买房屋与农信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

中约定应偿还的借款,存款明细账中体现偿还至2018年1月7日,体现还款方式为贷款批量

扣款和活期现金存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中朱红在提起诉讼时虽将农信联社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但农信联社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且朱红虽在诉请中要求解除其与农信联社的借款合

同,但并未将农信联社列为被告,故本案仅能审理朱红与华泰地产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2/9

纷,对朱红基于其与农信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请,不应予以审理。朱红在一审中提

出的诉讼请求中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请仅为第一项诉请,即:确认朱红与华泰地产

之间解除买卖合同有效。虽农信联社在诉讼中主张不同意朱红与华泰地产解除商品房买卖合

同,但其并非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且华泰地产、朱红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朱红、农信联

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华泰地产与朱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征得农信联

社的同意。案涉房屋虽系朱红与农信联社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财产,但该借款合同中华泰地

产为保证人,且案涉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朱红与华泰地产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

未影响农信联社行使债权,并未损害农信联社的权益,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朱红与华泰地产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

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纠正。而关于朱红与华泰地产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解除,双方签订有协议书,且在该协议书签订后,朱红即将原购买的房屋交还华泰地产,华

泰地产现已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双方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

在诉讼中关于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的效力双方并无争议,朱红要求确认其与华泰地

产之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无诉讼利益,故无需通过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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