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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私募股权基金自律监管若干热点问题时间:2016年6月3日

地点:十月大厦内容

主持人: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请到的讲课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邢会强教授,下面有请邢会强教授给我们进行讲座,有请。

邢会强:各位同仁,今天我们分享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律监管的若干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2年修改之后,证监会通过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然后授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股权进行所谓的自律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还有一些后续的很多的办法和问答,再加上证监会要求两个交易所和股转系统的配合,如果你不登记,那么你投资的企业不让上市,不让上新三板,这个问题就大了,所以构筑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它说是自律监管,但是我觉得从理论上来讲,这个自律监管的理论根据存在很大的问题。

我们先说说《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个法律大家对此有些忽略,甚至对它也是非常抵触的,因为私募基金是一些富人之间的小事,不至于到国家的层面上,利用公权力对它进行那么细致的监管,但是不管怎么样,最后通过的法律还是要求对它进行一个比较严格的监管的。之所以监管,立法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国外也是这么干的。比如美国,他们对于实际管理的基金规模在一亿以上,在联邦层面上注册,一亿以下则在州层面注册,也要通过注册行使监管,如果有违规甚至会罚款,所以国外有先例,不是我们独创的。第二个原因,觉得这里面有风险,可能会形成系统性的风险,就是要防范风险。

具体到我国来讲,监管层所担心的最大的风险还是非法集资,欺骗投资者,所以他们更需要严格的进行监管,很多人的法律意见书之所以不通过,是因为他们对这个监管是抵触的,所以网上有一些段子、微信表达了不满,既然表达了不满,可

能会影响律师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这个法律第十

章,以及相关的规范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学习不够系统,影响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这是心理上抵触带来的一定负面的影响。现在我们必须面对和承认这种现实,尽管这种自律的监管大家可能会对它有异议,尤其是所谓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都是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监管方法,套用到私募基金上面是有问题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里面没有私募基金,所以所谓的自律其实根本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因为这里面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真正声音,没有他们的声音,然后出台的措施还说是自律,这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归有问题,但是必须承认,要是不这么做会有一系列不良的后

果,其实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以及法律责任那章对不良责任说的很清楚。

第十章第88条,要求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定义由证监会规定。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和互联网或讲座报告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既然是私募,要私下募集,

不能用公开的手段进行募集。如果用公开的手段进行募集,那是公开发行证券了,就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私募下面的发行是非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不需要证监会的核准。既然没有经过证监会的核准,你就不能公开募集。128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有违法所得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募集资金1%到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有法律责任的。

第90条,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登记,报送基本的情况,没有登记有什么不良后果:首先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的字样或近似的名称,这是第一个。第二个,该法13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字样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并处一到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罚十到一百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法律责任是非常明确的。不登记就不能进行相关的证券投资的活动,如果有就罚你。所以这个登记是强制的登记,不是自愿

的。

95条,讲的是基金产品的备案。非公开募集资金募集完

毕,基金管理人应该向基金行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持有人达到一定标准的资金,还要向国务院管理机构报告,

后者规模比较大,可能会有系统性的风险,会有进一步的措

施,通过这种备案和报告让监管者掌握基本信息,当然第二句话还没有细则,究竟是多少人以上,是多少金额以上需要向证监会报告还没有细则。总之,95条规定了基金产品的备案。135条规定了不备案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不备案的罚款十到三十万元,并且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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