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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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

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消

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江

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鹤山市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或者合法报批手续的已建成投入使

用的四层(含四层)以上非单一业主的无电梯住宅。

二、实施原则

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稳妥推进、成熟一

梯增设一梯”的原则。

三、实施条件

(一)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所占用地在住宅原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增设电梯所占用地

须有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文件证明所占用地权属拟增设电梯既有建

筑物的所有权。

(二)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

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

(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

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还应经周边相邻住宅总业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既有住宅的小区有物业管理的,需

经小区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

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

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

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

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

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

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既有住宅分梯号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

人数按照该梯号独立计算。

(四)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

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并取得协商

后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1.影响通风、采光的情形:梯井(或连廊)位于业主专有部

分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卧室、起居室

(厅)窗户的净距小于4米,或与厨房、卫生间窗户的净距小于

2米,或与其它用房窗户的净距小于1.5米。

2.影响日照的情形: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业主住宅的

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条文的。

(五)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

项解决方案:

1.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备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

2.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4.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四、资金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

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的资金补助。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

位),负责前期组织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管理、

设备采购、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

以经公证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

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或个别业主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

上述工作。

上述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

(一)方案设计。由实施主体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

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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