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添益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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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0]医疗保险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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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添益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

发生的疾病,在等待期内及等待期后因该疾病而入住医院(释义一)治疗或因该疾病导致的手术费(释义二),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三)而入住医院治疗或手术,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续保无等待期。

二、手术费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本

公司将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手术费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手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释义四)

每次手术费用补偿金,最高以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手术费补偿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费补偿。

三、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

按本附加合同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释义五)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

原因给付(释义六),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手术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既往症(释义七);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

十一)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二);

(10)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2256-01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五)、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释义十六)、探险

活动(释义十七)、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比赛、特技(释义十八)表演、赛马、各

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不包括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释义十九));

(13)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二十)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二十一)影响;

(1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包括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包括避孕及绝育)、产前

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伤害;

(15)视力矫正、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一般身

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医疗事故(释义二十二)。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

七条年龄错误”、“第八条职业变更的处理”“第十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七条保险

事故通知”、“第二十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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