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申报审查原则培训讲义-20160829.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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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与审查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人接受权利申报和审查行为,公平、公正地审查申报人提出的债权、取回权、抵销权等主张,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理人依据下列原则制定本规则:

(一)合法性原则

管理人对债权、取回权、抵销权等相关权利的审查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

管理人对同类权利申报按本规则确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的审查确认,公平、公正地对待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主张,不得执行双重标准。

(三)尊重生效法律文书原则

申报的权利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破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的,予以确认。如审查中发现权利的真实性确有问题,可能存在当事双方串通以骗取法律裁判情形的,经管理人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经启东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循法定程序解决。

(四)依据事实及证据原则

申报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持。申报人证据不足的,不予确认。申报人对其主张负有完全举证责任,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债权审查认定流程

第一节通知债权人

第三条管理人协助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发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四条管理人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采取邮寄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管理人可以在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送达债权申报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第五条管理人协助法院通知的已知债权人,是指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管理人通过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案件查询系统查得的资料,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债权。

第六条债务人应当为管理人调查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提供协助,及时向管理人提供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资料、债权人催收资料,以及其他涉及负债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法院发布的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管理人协助法院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二节受理债权申报

第八条管理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在通知和公告的债权申报地点受理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由法院依法确定。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建议。一般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债权人数量较多、分布范围较广泛的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约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债权申报地点可以是管理人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住所地,或者是管理人报告法院备案后设立的专门债权申报地点。

第九条管理人在受理债权人申报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审查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指向的债务人是否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的是否属于债权等。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填写债权申报表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一条管理人经形式审查适格的,应当受理债权申报并进行登记,发给债权申报回执。

管理人经形式审查不适格的,可以根据申报人的要求发给不予受理的回执。

第十二条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编制债权申报统计表。债权申报统计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权限;

(二)债权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

(三)债权申报的时间;

(四)申报的债权数额和债权性质;

(五)债权有无担保和担保形式;

(六)债权是否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七)管理人认为应当统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债务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说明是否存在应当向职工支付而未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而未支付的补偿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职工债权调查的需要,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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