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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水平和
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
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其运
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与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
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
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
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资源共享、强化服务、实
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可行性审查、方案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
收、后评价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市电
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参与
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方案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
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表》(附件1)、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
概算等材料。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
可行性、概算节约性等进行审查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市财政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
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表》,
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
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未纳入电子政务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因临时需要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增列入年度电子政务专项资金安排计
划。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总责。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
采购国产或本地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对建设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
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进度情况表》(附件2),将上一季度项目
进展情况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因特殊
事项需要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监
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监察。
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瞒报。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竣工验
收,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等资料。竣工验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
织专家进行,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情
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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