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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摘要: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方面出现的不足进行分析探讨,并研究如何通过关联其他信息系统数据、统筹检查对象空间位置,设置检查要素权重、建模制定抽查比例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查机制,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质效。
关键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权重大数据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是消防救援机构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政策文件的具体行动,是新形势下进一步优化消防监督执法的重要举措。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国各地全面上线“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全面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自消防监督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来,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和社会影响力。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以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为主。有的探讨了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预测了我国火灾事故的发展趋势,并针对性的提出了管理对策;有的针对消防监管模式单一、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将互联网+与消防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全民消防监督管理新机制;有的在总结消防户籍化管理工作实践基础上,剖析了消防户籍化管理的作用和方式,并提出了加强消防户籍化管理的建议举措。综上,现阶段较少有学者从大数据、科学分类监管的角度探讨“双随机、一公开”的优化方案。本文结合苏州市火灾防控工作实践,探讨依托火灾风险预测系统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改变简单随机或者凭人工经验赋予权重,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精准性的方法,以求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在实际工作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尚存在不规范、不匹配、不适应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抽查对象名录库不完备
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指出:未将相关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单位名录库。暴露出当前双随机消防抽查还存在抽象对象名录库数据不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导致依法应当监管的单位没有全覆盖,造成失控漏管现象。客观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数量巨大、核实困难,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还不及时,存在“信息瓶颈”,完善抽查对象名录库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以苏州市为例,2022年全市发生单位火灾524起,其中209家单位不在双随机对象库内,占比39.9%;2023年以来,全市发生单位火灾324起,其中144家单位不在双随机对象数据库内,占比44.4%。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消防部门依法监管的对象,单位数据缺失、遗漏情况较多,需要分级分类纳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库。
二、重复检查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检查对象名录库来源主要为消防监督检查系统数据,随机抽查生成单位时没有重复智能提醒和联合检查汇总等功能,在大型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权单位的抽查中,抽中任一内部单位均要对整体建筑的消防系统、安全疏散等进行检查,造成对整体建筑管理单位的多次抽查。“双随机、一公开”以消防监督抽查标准开展检查,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一个月内会有多组检查人员分工,消防基础设施被重复检查多次,需要进一步整合检查分组和检查事项。苏州最大的商业综合体苏州中心,建筑面积42万余平方米,内部店铺数量多,重复检查现象尤为突出。据统计,2020年苏州中心(含其内设店铺)共检查141次,2021年检查91次,2022年检查26次,1个月检查最高频次为11次,容易出现监督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等问题。
三、随机抽查比例不合理
各地“检查对象名录库”内社会单位数量差异较大,造成实际检查工作量差异也较大,虽然相关文件中明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但是并未提出科学的抽查方法和模型。目前抽查比例的主要参考依据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的相关内容,即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一遍,对非人员密集场所的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抽查比例无相关规定。若抽查总量太少,会弱化检查对社会面的监督指导作用;若抽查总量过大,又会增加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导致检查质量降低。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前期系统内所有重点单位都抽查完毕,后期检查无单位可抽的情况,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查比例是全面高效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前提。以苏州为例,各县级市(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内单位数量差异巨大,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
总数
监督员数
重点单位数
一般单位数
小场所数
其他单位数
张家港
7320
13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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