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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

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

条“实行审批或者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

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

请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

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不符

合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机关不得

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9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

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

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

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

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

记表。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

资〔2011〕949号)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

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

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

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

资〔2011〕949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负

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验收。相关发展改革部门

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或委托项目所

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63号)规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

类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

提交自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

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2.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4.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5.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6.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7.“两高”项目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

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

目标;项目必须按高深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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