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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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

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

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

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

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

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

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

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组织、

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

良固定资产贷款。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

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

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

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

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

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和分期还款计划应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

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的可支配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可根据双方协商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利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为基准,在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确定。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可采

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用途应专项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与建设,不得挪做固定

资产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有效担保措施降低和分散贷款风险。担保方式

包括保证担保、项目资产抵押、项目公司股权质押、项目预期收益质押等。对资

信特别优良、抗风险能力特强的借款人,可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对于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采用银团贷款方

式。

第四章受理

第十八条我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

不良记录;

(四)借款人应符合国家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应明确、合法;

(六)借款人拟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按规定

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报批,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

(七)借款人拟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应符合国家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

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来源应明确且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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