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_原创精品文档.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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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

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1202)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

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

法独立。“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

法公信力。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

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

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

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而传媒与司法

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正文】

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

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

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

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

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

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

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

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

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1

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

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

中报道,头版头条,博客推荐,论坛置顶)-舆论膨胀(媒体深入挖掘,专题报道,网络言

论争鸣,网络行动,“意见领袖”引导)-舆论整合(意见趋于一致,舆论群体出现)-舆论

消散。

第一,媒介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

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

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关于司法的独立性,西方的学者概括为七个方面,分别是国家和社

会各种势力,上级官署,政府,政党,新闻舆论,国民时尚与时好,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

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

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

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

理解。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

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1简单来说,人们会怀疑法院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影响。传媒先给嫌犯定罪,不按程序法办事,

即使后来的判决正确无误,人们也会怀疑这是传媒影响的结果。至今怎么解释都难以扭转人

们的认识:法院受到传媒报道的影响才判了当事人死刑。2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干扰司法。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

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

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无

罪推定原则,则是要求控审分离,审判权独属法院。它提出法律上无罪的概念,以区分事实

上的无罪,“有罪”与“无罪”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

结果只能由行使国家审判权以裁判的形式作出,而做出相对公正的最终判决。3

第四,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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