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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市自助寄存财物丢失法律责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超市购物的流行,超市自助寄存物品
丢失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理论界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但无论
是附随义务说,还是保管合同说,都是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理矛盾
的。只有认定超市与顾客形成的是借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解决纠纷,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超市;自助寄存;法律责任;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
16-014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超市出现在了城市的
大街小巷里,去超市购物已经成为最普遍的购物方式。在超市购物
选择方便,商品更新比较快,而且东西齐全。虽然超市购物有很多
优点,但是却也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烦恼。如果购物过程中,顾客
自助寄存的财物丢失,往往真正的直接侵权人(通常是小偷)找不
到,则此时对受害人的损失超市通常拒绝承担责任。对于这种新型
的赔偿纠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法官适用法律、正确判案
带来了难度。并且,自助寄存柜的寄存方式已被商家广泛采用,可
以预见,此类纠纷也将越来越多地产生。
如2000年11月1日,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
寄存财物丢失赔偿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1.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被告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
管法律关系。2.被告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及
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
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被告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
失行为所造成。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其使用过被告店内的自助寄存
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存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故不予
支持原告诉请。
在以后的同类型案件中,法院多做出了同李杏英案基本相同的类
似判决,对此,也有人提出异议。那么,消费者在超市自助寄存财
物丢失,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一、有关自助寄存法律性质的观点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自助寄存服务中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何种法
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义
务。”消费者进入超市进行消费,与超市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自助
寄存是基于买卖合同中商家附随的保管义务。消费者进入超市不能
随身携带物品是行业惯例,此惯例系超市提出的,同时超市是最大
的受益者,所以超市必须承担消费者自助寄存财物丢失的责任。现
由于超市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消费者告的财产遭到损害,理应由
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5条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
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顾客将
物品寄存在超市自助储存柜,超市负责保管顾客的物品,可以视为
超市与顾客签订了保管合同。而顾客储存的物品丢失,超市没有尽
到保管的义务,很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3.借用合同。《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中没有规定借用合同,
但借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学者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
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超
市和顾客之间因自助寄存发生的关系,超市方无保管意思,又是无
偿免费的行为,这些都符合借用合同的特征,应以借用合同关系对
待之,并以此分清责任。
4.租赁合同。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超市为商主体,其盈业以营
利为目的。提供自助寄存服务为其营业行为,自然是有偿行为。虽
表面上未向消费者额外收取费用,但必然已作为成本分摊转嫁在顾
客的购物消费中。但超市方往往事先又做了声明,不提供保管服务,
如此,则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应以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
义务要求超市方,据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自助寄存法律性质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上面四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根据我国现有法
律规定,是只有第三种观点才能真正反映超市与顾客间的法律关
系。笔者认为,超市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无偿借用关系。
首先分析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适用于此类
案件。依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
尚负有附随的义务。此附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一为辅助的或非
独立的附随义务,并无独立目的,唯保证主给付之义务履行。二为
补充的或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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