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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及解释

总贝y

第一章一样规定

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

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

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

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酬劳;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

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作

了预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能够通

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

交发之日开始运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运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

始运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

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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