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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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须坚持以

建为主的原则。本市辖区内,凡属人防结建管理规定明

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原则上一律按规定

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全市防空地下室就地建设率力争

不低于70%。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前,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

件,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防护标准、平战功能认定手续。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出具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

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规划及建设手续。

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

织施工。

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后,建设

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材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后,

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无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认可文件的民

用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地质

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经市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省规

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

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管理政

策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

收取,对下列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

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

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

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结

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执法检查,凡不按规定

与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确定的防护要求

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行为,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八、市发改、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九、防空地下室归投资者所有,平时由投资者或使

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市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做好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开发利

用,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大力做好社会宣传,鼓励社

会各界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

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本意见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鹿泉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转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军分区关于加强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鹿政

办〔20XX〕24号文)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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