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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方案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须坚持以
建为主的原则。本市辖区内,凡属人防结建管理规定明
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原则上一律按规定
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全市防空地下室就地建设率力争
不低于70%。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前,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
件,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防护标准、平战功能认定手续。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出具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
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规划及建设手续。
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
织施工。
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后,建设
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材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后,
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无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认可文件的民
用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地质
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经市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省规
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
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管理政
策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
收取,对下列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
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
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
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结
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执法检查,凡不按规定
与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确定的防护要求
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行为,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
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八、市发改、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九、防空地下室归投资者所有,平时由投资者或使
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市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做好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开发利
用,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大力做好社会宣传,鼓励社
会各界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
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本意见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鹿泉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转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军分区关于加强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鹿政
办〔20XX〕24号文)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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