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收回、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法律界定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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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置换)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拆迁

中不同的法律关系

近几年关于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置换)和集体土地、房屋的

征收补偿拆迁是个热点问题,但这里面有不同的定义,对应的也是不同的

法律关系:

一、准确理解、区分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储备(置换)、集体所有

土地征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

不同和定义:

1、国有(集体)土地收回:是指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土地

使用权收回,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本文章主要论述国有土地,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六十五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房屋

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以,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收

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中用的是“收回”一词,而不能用“征用”或

“征收”,其实理解为什么是“收回”而不是“征收或征用”从词条意义上也很好

理解,对于所有权是自己的,肯定就不应该用“征用或征收”,只要收回就

可以了,“收回”也是最切合其意的。

2、国有土地储备:是指被征用(征收)后的集体土地或收回的国有土

地,他的基础法律关系就是1的国有土地的收回,是1的一个具体实现方

式,根据《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

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

法收回、征用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

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由这个办法中,可以知道,土地储备的

对象是国有土地,这些土地是经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征收)后或国有土

地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的对象都是国有土地性质。

3、集体土地的征用、征收:是指土地征用、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

土地,而不能是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

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公

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

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以及

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

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从这两

个法律和部门规章可以知道,征用、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

《土地管理法》中称为土地征用,2010年以前,对原农民集体所有实行的

是土地征用,2010年后,国土资源部将征用改称征收。

4、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房屋征收的对象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房

屋,而不能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5、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既不能成为征用,也不

能称为征收,更不能称为收回,只有房屋拆迁和补偿问题,根据《中共中

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的通知》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土

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

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所以,对于集体

土地上的房屋只存在拆迁问题及参照补偿问题,由此可知,对于集体土地

上房屋所有人一是因为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可以作为地上附

着物获得补偿,二是就是这个通知中所谈到的参照精神执行了,所以,现

有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法律地位是很弱和模糊的,不利于

房屋所有权人保护权利。

6、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从以上3、4、5可知,1)、对土

地征收征用,只能是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

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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