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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回避审判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回避制度对实现程序公正有着重要作意义,基于回避制度对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本文分析回避制度的价值及我国现行相关回避制度,并从我国现行相关回避制度及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就回避方式、回避主体范围、回避缘由及回避程序与各国类似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比,从而找出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在回避方式、回避主体范围、回避缘由及回避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从法理上深入浅出地分析,并就完善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构想——对今后我国立法及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制度及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方式回避主体范围回避缘由回避程序

目录

TOC\o1-3\h\z\u一、回避制度概述 1

(一)定义 1

(二)法律价值 1

二、我国现行制度回避制度的规定 2

三、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回避方式问题 3

(二)回避主体范围问题 3

(三)回避缘由问题 4

(四)回避程序问题 5

四、完善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建议 7

(一)扩大回避范围 7

(二)厘清举证责任 7

参考文献 9

对民事回避审判制度的思考

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恣意将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最大限度的排除。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回避制度即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一、回避制度概述

(一)定义

回避制度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古今中外,回避制度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制度。审判中的回避,又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从而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院权威;可以有效的防止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或先入为主、固执己见,从而保证其秉公执法、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可以加强群众对审判人员、某些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充分体现诉讼的民主性和进步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唐德华,“

唐德华,“我对民事执行中几个问题的认识”,《人民司法》,2019年第2期,第15页。

回避制度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也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39条规定,法官认为本人有回避之原因,或者依其内心意识认定自己应当回避,由其所属法院的院长指定另一法官替代之。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以及有关人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如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务时,或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申请其回避。日本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官的排除”制度,即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承办法官也没有主动要求回避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承办法官回避。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将之称为“依职权决定回避”,该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或院长,如认推事有应自行回避之原因者,应依职权为回避之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只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对于“依职权决定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应的规定陈明国,“

陈明国,“审判回避制度:问题及完善”,《法律适用》,2018年第10期,第12-18页。

(二)法律价值

1.利于尊重裁判结果,解决纠纷

诉讼机制是由非冲突方的第三者来处理纠纷。考察人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史,可以发现,这种机制的基本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解决纠纷时的利益和主观愿望。一般而言,由于纠纷在根本上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执,因而他们在共同选择由第三方处理彼此冲突当然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双方都有同样的愿望。因此,最后唯一现实和理性的决策,就是双方妥协,选择不偏向任何一方的第三方。因此,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要求用一定的制度加以保障,回避制度就是顺应这种要求而产生和演变起来的诉讼基本制度之一。通过回避制度来确保司法人员与任何一方无利害关系,从而为双方所信任、接受,进一步达到尊重裁判结果,解决纠纷的目的陈丽平,“

陈丽平,“整体考虑如何完善回避制度”,《法制日报》,2020年第2期,第136-139页。

2.确保司法人员中立

理想的诉讼模式是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呈“等腰三角形”,而不偏袒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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