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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10.24
•【字号】
•【施行日期】1987.10.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
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
需要,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颁布的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
下简称公路运输),不论隶属关系,不分经济性质,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管理。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宏观控制,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
济形式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联营、联合、联运、保护合法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取得营业收入(包括运输
与货价并计、运输与工程费并计)的公路运输。
非营业性指为本单位内部生产,生活服务,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方式
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
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即交通运输管理局、处、所、
站)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办理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
各项具体事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含联户),必须履行以下
手续方可开业:
(一)申请者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并提供开业条件等资
料,报请县以上(含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技术和经营条件,
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经营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业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汽车维修的发给技术合格证。
(二)申请者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技术合格证,向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三)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
宜。
无公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工商、税务、保险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营业执照、
纳税登记和保险事宜。
(四)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非营业
性运输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须经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
营运证,方可营运。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经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参加
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车数,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给全国
统一的营运证或临时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凭证通行。营运证由公路运输
管理部门每年进行审验。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公路
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公告周知,缴销有关证
照后,即可停业。
第十条在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第
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补办开业登记等手续,逾期不办者,以非
法经营论处。
第三章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
任务的前指下,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部队(含所属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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