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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15‟35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6楼

第三人:某小区21栋业主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申请人汤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政府石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15年3月24

日作出的《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于2015

年7月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天河

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

案证明书》

申请人称:

某小区21栋罗某某等业主无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被申请人

非但不制止,反而为违法者提供方便。先是2015年3月份借口工

程投资额29.61万元,可不申请施工许可证,后又改口称依据《广

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

知》(穗建质„2014‟1370号),只需备案即可开工,理由是因为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后自相

矛盾,出尔反尔。

被申请人对《关于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

20150331003698的信访工单的回复》拒不回答关于某小区21栋电

梯加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投资额造假的疑问。申请人曾

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正面回复,且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住房和建

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住建委)给出的《对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法律解释,以及对投资额超过30万,但建

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需要依法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答复。被申

请人在了解广州市住建委的解释和认定后,依然拒不改正错误。

据此,申请人认为,广州市住建委对申请人的回复清楚无误

地表示了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法律解释。而被申

请人为自己辩解的理由之一是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

于广州旧楼加装电梯小型工程界定问题的回复》,可是依照法律要

求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法规,而不是信访回复。被申请人肆

意歪曲法律法规,在申请人不止一次向其递交行政主管单位对相

关法律的解释和说明后,仍然拒不认错,显示其对法律根本没有

起码的尊重,只是把法律当做自己行政乱作为的包装,连对其行

政行为的法律事实进行正面回复申请人都不肯。

综上,申请人请复议机关查明真相,依法依规对被申请人的

错误予以纠正。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后,提出补充意

见如下: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里,并未解释其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依法行政。而只是解说了其具体行政行

为所对应的职权内容,且在援引法规条文时,只有意挑选字面上

对自己有利的段落或部分条文,企图造成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被申

请人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应如何履行其法律责任。而对于其他的、

一般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如何,法律法规没有做任何

规定这样一种错觉。

申请人并不否认被申请人对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建筑具有管理的职权,申请人质疑的是被申请人是如何判定涉案

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直接将该工程纳入临时性建筑和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范围的。

被申请人关于认定涉案电梯工程符合开工备案条件以及为该

工程出具开工备案证明书的法律法规依据所作的说明,可以清晰

表明被申请人在进行行政确认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是完全错误

的,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称其了解广州市规划局向罗某某等人颁发的《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许可罗某某等业主在黄埔大道某

小区21栋地上建设9层,建筑面积97平方米的住宅楼电梯。被

申请人没有理由不清楚,该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为“住宅楼增

设电梯工程,而不是所谓的“某小区21栋加建电梯井土建工程”。

被申请人既然知道且引用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款,就同样有理由知道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

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

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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