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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0xx试行)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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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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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0xx

试行)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本管理规范文档可用在标准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作的行为和管理,并要求成员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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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20xx试行)有关的物业

管理文本,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济政办发

〔20xx〕26号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

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

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试行)

济政办发〔20xx〕26号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

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

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

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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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

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和市南部山区。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

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实施。住房

保障(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

并做好政策宣传。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

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

求,且增设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既有住

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服

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

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

主同意。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存有异议的,可由所在街道

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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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名业主或书面委托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

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

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并办理规

划、施工、质检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实施主体应当组织业主就增设电梯下列事宜达

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单位及电费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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