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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保险[2019]疾病保险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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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健宝贝Ⅱ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健宝贝Ⅱ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疾

病(释义一),或因特定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

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二)发生前述情形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本附加合同续保无

等待期。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特定疾病共有十七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特定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

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五);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六)。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

七条年龄错误”、“第十七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

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及续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2224-01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的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

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保证续保期间起始时约定的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本公司保证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则进入下一保

险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

费,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

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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