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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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0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

自律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对于测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初审工作。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自律案件初审工作审理委员库。

协会设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教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据正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核等权利。

(四)归责适当。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过惩相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

观因素,实施种类、幅度相匹配的自律措施。第二章自律措施种类

第一节自律管理措施

第六条对从业人员及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其他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要求提交承诺;

(三)要求参加合规教育;

(四)警示;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七条对会员及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其他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要求提交承诺;

(三)要求参加合规教育;

(四)警示;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进行合规检查;

(七)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条谈话提醒,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个人或违规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并作出解释说明,督促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或防控风险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条要求提交承诺,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个人或机构限期按照要求提交承诺,承诺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个人或违规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协会指定的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警示违规个人或机构,督促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个人或机构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报告整改结果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个人所在机构对其予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自律管理措

施。

第十四条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是指协会要求违规机构限期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报告自查情况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是指协会在三至十二个月内暂停受理违规个人或机构的有关备案或注册申请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从业人员及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其他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告诫;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对会员及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其他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告诫;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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