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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拆迁,补偿款如何继承-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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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拆迁,补偿款如何继承?

玉某的老伴王老汉去世留下一套尚未付清房款的房改房,大

儿子老大与二儿子老二私定协议约定房改房归老大所有,由

老大付清尚欠的房款,之后讼争房屋取得了产权证,登记的

产权人为王老汉和玉某。2012年下半年,讼争房屋列入了城

市拆迁范围。已九旬的母亲玉某、老二、两个女即老三、老

四4人因与老大就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发生争

议,之后玉某联合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诉至法院,要求

对讼争房屋进行析产继承。近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

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玉某的老伴王老汉去世留下一套尚未付清房款的房改

房,大儿子老大与二儿子老二私定协议约定房改房归老大所

有,由老大付清尚欠的房款,之后讼争房屋取得了产权证,

登记的产权人为王老汉和玉某。2012年下半年,讼争房屋列

入了城市拆迁范围。已九旬的母亲玉某、老二、两个女即老

三、老四4人因与老大就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发生争议,之后玉某联合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诉至法院,

要求对讼争房屋进行析产继承。近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

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邕宁县某单位干部王老汉和玉某夫妇共生育了老大、

老二、老三、老四四个子女。1980年,单位分配一套公有住

房给王老汉居住。1993年国家进行公有住房改革时,单位批

准已退休的王老汉购买已居住多年的公有住房,获批后,王

老汉支付了部分房款4371.86元。

1994年10月份,王老汉病危时立口头遗嘱:所购房屋

由老大的女儿王某某使用。1994年11月,王老汉病故。之

后,经有关部门核算,讼争房屋的出售总价款为19195.40元,

抵扣王老汉42年的工作年限福利后,实际支付的房款总额

为10872.22元。1995年8月,王老汉的大儿子老大和小儿

子老二在父亲生前单位的主持下就父亲的遗产问题签订了

一份《关于处理父亲遗产问题协议书》,其中约定本案讼争

房屋归老大所有,尚欠的房款6500.36元由老大付清。协议

签订后,老大付清了尚欠的房款6500.36元。此后,房产部

门颁发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王老汉和玉

某。此后讼争房屋一直由孙女即老大的女儿王某某根据王老

汉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居住使用至今(王老汉生前主要由

孙女王某某照顾)。

老大认为,因其与老二两人所签订《关于处理父亲遗产

问题协议书》已明确讼争房屋归其所有,且尚欠房款由其负

责支付,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该协议处分了母亲和

老三、老四的份额,但其所支付的款项6500.36元占了整个

房款的33.86%,故继承分割前其应拥有33.86%的份额,其

余的66.14%份额属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父亲

遗产的份额为33.07%,该份额由母亲玉某和老二、老三、老

四和其本人等份继承份额,但因老二已同意其应继承的份额

由老大继承,故其继承遗产份额33.07%中的40%。因此,老

大主张其本人享有讼争房屋的50.395%份额,应分割得一半

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老大的要求,玉某及其他三个子女均予

以拒绝。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老汉病故前尚未

付清讼争房屋的房款,也尚未签订售房合同,但讼争房屋的

购买行为发生在王老汉与妻子玉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讼

争房屋最终登记的产权人为王老汉和玉某,故讼争房屋实际

购买人为王老汉夫妇,该房屋属于王老汉夫妇的夫妻共同财

产。

王老汉病故后,尚欠售房单位的房款6500.36元在法律

性质上属于王老汉和妻子玉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用王老汉

和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玉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

各继承人继承王老汉的遗产,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该债务。

作为继承人之一的老大出资支付6500.36元房款的行为在法

律性质上属垫付性质。因老大的付款行为对能够最终取得讼

争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较大贡献,除老大本人外,其他相关

权利人均受益于该付款行为,因此,各受益人应按分割继承

讼争房屋所得的产权比例,分摊返还6500.36元及该款利息

损失,以作为对老大垫付行为的补偿,利息的计算应6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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