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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费垫资风险案例

FY网货与YJ物流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但双方未实际

发生货物运输之事实。YJ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等,YJ公司接收

托运人货物后将货物运往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到达指定地点后,YJ

公司将运费付给运输货物的人,经过一天或数天,YJ公司将有关托

运的材料报送给平台,由平台将“运费”付给YJ公司,双方未实际

运输,永杰公司未欠原告运费,本案属于融资范围,属于YJ公司向

原告借款。

1、这不就是补单的描述吗!

2、这不就是资金回流的嫌疑吗!

3、一旦证实,FY开出去的发票就有可能没有实际承运业务支

持了!

原告南京FY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

司、姚YJ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原告:南京FY网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YJ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姚YJ。

原告FY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J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315000元;

2.判令被告YJ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7年3

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

3.判令被告姚YJ对被告YJ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

为一家全国知名的互联网平台运输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与

YJ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合同期限从2016年

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运费账期为30天,每月5

日对账,对账后10日付款;

逾期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YJ公

司开始在原告系统平台中下单发货,原告按照YJ公司的委托进行货

物运输,但YJ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经原告多次催款,YJ

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就欠款金额及还款计划向原告单方出具了

《还款计划书》,承诺分为6期还款。

但YJ公司截止目前仅向原告偿还20120元,尚欠运输费用本金

315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未返还,原告认为YJ公司已无还款意

愿。另,姚YJ持有YJ公司100%股权,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姚

YJ未实际出资及YJ公司、姚YJ的财务混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姚YJ应对YJ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转载请备注:我们看法INSIGHT

车队长老刘)。

被告YJ公司辩称,

一、从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内容来看,加盖YJ公司公

章,Y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YJ签名,姚YJ以YJ公司名义签订

《货物运输合同》,本案的法律后果与姚YJ个人无关,应由YJ公司

承担。

二、双方虽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但双方未实际发生货物

运输之事实。YJ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等,YJ公司接收托运人货

物后将货物运往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到达指定地点后,YJ公司将运

费付给运输货物的人,经过一天或数天,YJ公司将有关托运的材料

报送给原告,由原告将“运费”付给YJ公司,双方未实际运输,YJ

公司未欠原告运费,本案属于融资范围,属于YJ公司向原告借款。

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中没有Y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YJ

签名,根据合同约定,未经YJ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能视为YJ

公司的行为,故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不能作为诉求事实的依据,

双方之间的融资借款至今未结算。

四、《货物运输合同》第七条约定服务费为1.5%,由于原告未

实际为YJ公司运输货物,不存在服务费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还款计

划书中包含了服务费,故还款计划书不能作为诉求事实的依据。

五、《货物运输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授权甲方最高未付款

金额为60万元”,故即便YJ公司有欠付款项的事实,欠款未超过

60万元,原告以YJ公司欠原告31.5万元主张违反合同约定,事实

依据不足。六、即使还款计划书成立,还款计划书约定月利率

1.5%,原告诉求滞纳金为每日万分之八,原告按此标准主张滞纳金

依据不足。

被告姚YJ辩称,原告要求姚YJ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原

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约定还款月利率为1.5%,原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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