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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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

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

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

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各省级卫生健

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

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

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

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

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

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

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

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

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

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

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

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

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

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

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

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后实施。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

学分数、举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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