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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一项基本建设,它决定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

量和办学特色。它与学科建设相互依托,成为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关键。为加强

我校专业建设工作,构建高职办学模式,突出高职办学特点,推进专业教学改革,

促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优化专业结构,指导专业建设、专业教学

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的咨询机构。专业建设指导委

员会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为便于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为两个层次,即

学院层次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和不同专业群的二级专业建设分委

员会(简称分委员会)。

第四条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专业建设思路、发展方向、建设标准、人才培养

模式、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改革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2-3人,分别由分管教学副院长、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院系负

责人和行业、企业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院外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秘书

1人,由教务处领导兼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分委员会负责对本专业群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

和监督。

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主任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院外专家担任;

秘书1人,由主干专业带头人或相关教研室主任担任;委员由本专业有实践经验的

教师和校外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院外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

第二章委员任职资格与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应热心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从

事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研讨学院专业建设工作的专业教师或

在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享有较高的威望和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行业、企业

专家。

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委员会成员一般至少具有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有影响的行业、企业领导和专家不受此限。

第七条委员会中的行业、企业委员一般由院系推荐,并兼任分委员会副主任,

由教务处初审,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聘任,并颁发学院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

聘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补聘或解聘。

第八条分委员会成员由各院系自主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

审批并颁发学院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补

聘或解聘。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各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咨询、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行业(企业)专家委员,可以优先聘任为本院兼职教师。行业(企业)

专家委员所在的单位可以优先洽谈开展校企合作,挑选聘用本院毕业生,共同研制

和开发新产品,或开展技术培训,或申请聘用本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参与工作,享受相应的工作津贴;积极为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

献计献策;支持和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各专业教育和教学规律。各委员坚持在进行深

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

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指导专业设置和规划

(一)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咨询、论证和审定,并对规划的实施

进行指导。

(二)负责对学院新专业的设置、已有专业和招生规模的调整进行调研、论

证和评估。

(三)研究指导专业改革,对特色专业改革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学院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

导与管理。

二、指导教学制度建设

(一)研究指导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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