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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

防控措施

2022年6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个财产收益权信托合

同纠纷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以下简称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以下简称

昆山纯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一审讯决。该案外表是财产收益权信托法律风

险,本质是无法兑付到期信托方案的信誉风险,其在信托合同签署、抵押权效

力、资金监管账户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具有指导

意义。

一、案件背景

2022年9月11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

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由昆山纯高作为信托方案委托人,将

其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根底资产)收益

权作价6.27亿元交由受托人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该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

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优先受益权规模2.15亿元,由社会公众(以下

简称案外投资人投资获得,安信信托负责将案外投资人投资于优先受益权的资

金交付给昆山纯高,监视其将资金用于支付昆山联邦国际工程的未付工程款和

调整财务构造;一般受益权那么由昆山纯高持有,未经安信信托同意不得转让。

因房地产交易中心不承受信托合同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

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又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昆山

纯高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贷款用

于昆山联邦国际工程开发和后续建立及财务构造调整。该贷款本金分三次归

还,贷款利率10%,同时规定了有关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于是形

成了?信托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份主合同。该案还涉及以下主要法律文本:

1.?抵押协议?两份及对应他项权证: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2.?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对昆山纯高房屋销售资金进展监管。特别

约定,为保证全部优先受益权按时、足额分配,昆山纯高保证并承诺信托专户

内最低现金余额,假设任一时间节点未获满足,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

足,否那么昆山纯高即构成违约。

3.?担保函?:由本案第二、三、四被告(二、三、四被告均为昆山纯高的关系

人或关联企业)出具,自愿为昆山纯高与安信信托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9月24日,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成立,同月25日,

27日,安信信托陆续从信托专户向纯高公司支付受益权转让款(或称发放信托贷

扔共计2.15亿元。自2022年11月23日起,昆山纯高持续逾期未能按?信托合

同?及?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在信托专户内存入最低现金余额,信托方案

期满时,也未能兑付全部优先收益权本金(或称信托贷款本金),安信信托终将昆

山纯高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及司法态度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财产权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的?贷

款合同?和?信托合同?两份主合同,事实上形成了阴阳合同:安信信托基于?贷款

合同?,将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为借贷关系;昆山纯高基于?信托合同?,将双方法

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昆山纯高的主张,理由如下:(1)?信托

合同?先于?贷款合同?签订,信托法律关系存在在先系不争事实。(2)投资资金

应视为案外投资人购置受益权份额的资金,不应视为原告的自有资金。原告将

该笔本应交付昆山纯高的信托资金,通过签订?贷款合同?以贷款的方式发放,

与?信托合同?及不得使用信托专户进展本业务之外的活动约定有悖。(3)安信信

托在宣传资料中未将信托贷款事宜向案外投资人披露,投资人知晓的法律关系

是?信托合同?而非?贷款合同?。安信信托另行约定的贷款利率高于向案外投资

人兑付的收益率,等同于利用案外投资人的资金放贷为自己谋取利差。

2.昆山纯高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范围。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营业信托纠

纷而非借贷纠纷,以?信托合同?为认定责任的法律文本,根据合同约定及昆山

纯高的实际还款情况,确定其违约行为并责令承担违约责任。安信信托支付财

务参谋费元,该费用虽未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但在信托成立公告

中对其支付及根据做了备注,因安信信托以?贷款合同?起诉,在诉讼恳求中未

涉及该笔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收取财务参谋费并无不当不作出处理。昆山纯高

在另案诉讼中,要求安信信托返还高额财务参谋费,该笔费用的最终归属尚无

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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