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友宠无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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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2]疾病保险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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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友宠无忧疾病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友宠无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本合同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

定的特定疾病(释义一),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二)发生前

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释义三)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

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则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

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精神和行为障碍(释义五)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六)、管制药物(释义七)影响;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八);

(6)遗传性疾病(释义九),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一)(释义十二),且退费金额不超过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且退费金额

不超过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条

年龄错误”、“第八条职业变更的处理”、“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

知”、“第二十条释义”中加粗的内容。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释义十三)。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百八十日。

本合同不可续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H1087-01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且退费金额不超过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职业变更的处理

当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为宠物医生、宠物医院或宠物店员工、畜牧业从业者、屠宰场从业者、动物收容从业

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自本公司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且退费金额不超过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为宠物医生、宠物医院或宠物店员工、畜牧业从业者、屠宰场从业者、动物收容从业者

之后,对于职业变更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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