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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03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202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202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
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以下第(1)、(2)项为基础责任,第(3)到第(5)项为可选责任。在选择了基础责任的情况下可选择
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释义一),本条第(1)项的保险金给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
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本条第(2)项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
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本条第(3)项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
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骨折额外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本条第(4)项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
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交通意外额外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对被保险人的同一意外事故,本条第(5)项的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
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烧烫伤(释义二)额外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释义三)),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以下简称《标
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
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
合同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
(3)意外骨折额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特定骨折损伤(释
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而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标准》中的评定原则,
条款编号:GA2013-01
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意外骨折额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
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骨折额外基本保
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标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4)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
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释义五),且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而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交通意外额外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领有本条中的交通意外额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则其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交通意外额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交通意外额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此而导致伤残,则本公司将按《标准》中的评定原则,确认该伤残的伤残类别、伤残等级
和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给付交通意外额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确认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交通意外额外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不属于《标
准》伤残条目的伤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5)意外烧烫伤额外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额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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