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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版权运营华视网聚【媒体版权的保护与运营】

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的价值日益凸显。作为版权的

重要主体,媒体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运营获取收益,成为摆在媒体人面前的

一个重大课题。这一点,在网络时代来临之后显得更为突出。本文试从实务角度,主要以平

面媒体和互联网为讨论对象,对其中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

版权产业:媒体的行业定位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其中明确将新闻出版

定位为“版权产业”,并提出要给予政策扶持。“版权产业”的定位,可能会使习惯于“喉

舌论”的媒体人感到陌生,其实这是当下提出的“文化产业”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通行的

做法。比如,依美国对版权产业的划分标准,报刊出版等新闻媒体行业属于“核心版权产

业”,即其主要是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出品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行业。①

对媒体版权行业定位的正确认识,是本文以下讨论媒体版权保护和运营的基础。只有深

刻理解此一定位,才能促使媒体编采、创作更多优秀的新闻作品,自觉规范内外部的新闻作

品使用秩序,营造共赢、和谐的版权产业环境。

权利的归属:媒体版权的确认

媒体版权保护和运营的前提是媒体享有新闻作品的版权。新闻采编过程中因涉及采编人

员个人以及媒体等多方主体的参与,致使如何正确确定相关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法人作品、

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区分)显得相对比较复杂。除了实际参与主体多样化的事实原因外,

我国关于上述作品,特别是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烦琐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1.关于法人作品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对于法人作品的合理性

及与职务作品的区分,有国外学者认为很难理解,所以建议干脆删除该规定,②二者的区分

难度可见一斑。目前关于法人作品的确定,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由法条得出的三个要件,即第

一,必须由单位主持;第二,作品必须代表单位意志;第三,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单位承

担。另外,国家版权局认为还应加上一条,即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署名,不能由别人署名。

③从实践情况来看,新闻媒体刊载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的较少,大多是职务作品。

2.关于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品是职务作品”,判断职务作品主要有两个要件: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

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

之间的)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

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也就是说,

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

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尽管职务作品通常同本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

但是,并非凡是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都是职务作品。不是为履行单位工作任务创作

的作品,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也不是职务作品。因此,在认定职务作品

时,上述有关职务作品的要件以及关于单位工作任务的两个部分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

职务作品。④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又做了两种区分,即一般情况下,

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

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情况下,即对

属于“(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二)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版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

权,版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按照上述规定,除非在劳动合同或视为同等效力的内部规章制度中有约定,或将来制定

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对此做不同规定的,媒体新闻作品的版权一般应属作者(采编人员)

本人。当然,该版权受到新闻媒体两年内优先使用权的限制,作者的此项权利在行使上要受

到一定限制。但为保证对职务作品进行版权的保护和运营,媒体应当在与采编人员签订的劳

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编人员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媒体所有,采编人员享有署名权。采

编人员使用这些作品的(如出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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