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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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验

1基本规定

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

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

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1.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

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

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1.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1.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

规定。

1.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1.7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

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1.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

准执行。

1.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

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

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1.10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

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

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

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

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

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2.1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

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

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

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

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

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

有关单位。

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

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质量检验内容

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

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

质量检验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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