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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货质押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

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

存货质押的特点

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

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

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

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

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

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

再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

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

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因此,

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

存货质押“”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

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

管合同确定。

存货质押的程序

由于存货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

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

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

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质押贷款

申请。

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

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

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的关系

我国《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存货质押“”实际操作中与典型的动产质押

不同:另外由于存货质押“”涉及对货物的监管、仓储,有必要将其与权利质押中的仓单质押作区

别。

(一)“存货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关系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动产。一般

认为可成为动产质押标的的动产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动产须具有可让与性;二是该动产为独

立物、特定物;三是动产须为适于留置之物。就存货质押“”来看,存货质押中企业提供的担保物

并非独立物,而是集合物,且处于变动之中,具有流动性,这突破了典型动产质押贯彻的一物“

一权”原则及质物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动产质押中,质权人仅对动产享有质权,质物的所有权

仍由出质人享有,而存货质押“”中,仓储公司开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将担保物的所

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使得借款人在形式上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

(二)“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关系

近年来,物品证券化已逐渐兴盛,例如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商品,因发行仓单、提单或载货

凭证而证券化。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的有价

证券。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权利质权。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款规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定仓单质押,出

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仓单背书并交付质权人。

在存货质押“”中,三方签订的货物和监管协议书通常规定,由借款人和仓储公司签订仓储

合同,并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见仓单是表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以金融

机构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比较而言,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仓单质押中,质权人虽然占有仓单,但

取得的不是仓储物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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