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一案最终被不予起诉的成功案例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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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案最终被不予起诉的成功

案例

【案情简介】

某某市a区⼈民政府为打造“b县某⼈⽂⽣态园区”,政府需对a区某某镇三洋村的居民住房及附属设施进⾏拆迁赔

偿。从2007年10⽉1⽇开始就对以上范围内的⼀切建设⾏为予以禁⽌,并发出了公告,⽽何某⼀家修建的居民楼就在

该拆迁范围之内。2007年过后,何某及其兄何胜在⾃家房屋顶楼加修了钢架棚。2012年b县某⼈⽂⽣态园区负责拆迁

安置的国⼟部门及其⼯作⼈员在对何某家房屋进⾏丈量时,何某要求按照2007年之前所修房屋的赔偿标准,对其房屋

顶层80%的⾯积进⾏赔偿,其拆迁安置的⼯作⼈员在丈量何某家房屋⾯积后,与何某⼀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何某由此获得了安置卡和领取房屋拆迁周转费19万余元。2013年6⽉6⽇何某因房屋拆迁涉嫌诈骗罪⼀案被某某市a区

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何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急如⽕便前来我所寻求法律帮助,依法委托本⼈作为何

某涉嫌诈骗罪⼀案的刑事辩护⼈。

【办案详情】

1、本辩护⼈在接受何某亲属的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其亲属的陈述,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

⼈何某,在听取何某的陈述后,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决定为何某申请取保候审。期间,何某的亲属退回了原来的安置

补偿卡,并重新签订了⽐原来安置⾯积少187平⽅⽶的安置补偿协议。

2、本辩护⼈为了让何某能够获得取保候审,便多次与该案的承办⼈及其相关领导沟通和交换意见,2013年6⽉

26⽇该局决定对何某取保候审。

3、何某虽然获得了取保候审,但某某市a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26⽇还是以犯罪嫌疑⼈何某⾮法获取房屋安置

⾯积187平⽅⽶,骗取国家财产324871元,其⾏为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为由向

某某市a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4、该案在进⼊审查起诉阶段后,本辩护⼈专门去某某市a区⼈民检察院复印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在得到证据材料

后,认真进⾏了研究,后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何某,并结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的证据及何某本⼈的陈

述,⽴即向检察院书写并递交了以公安机关指控何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的律师建议书。a区⼈民检察

院在收到本辩护⼈的律师建议书后,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两次。

【律师意见】

⼀、本案应当按民事纠纷对待,不应按刑事犯罪处理。

国⼟部门及其拆迁⼯作⼈员与何某家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系格式合同,是由拆迁⼯作⼈员先将拆迁安置房屋丈量

后,⼜将其补偿⾯积、补偿价款填好后,再叫何某及其家⼈在该协议上签的字,双⽅签字后,该协议再经国⼟局及其

相关领导予以审查和批准,在该协议获得批准后,何某才有可能得到其安置协议上所约定的补偿⾯积和补偿价款。因

此,其决定、⽀配权在于国⼟局及其⼯作⼈员,⽽何某⾃始⾄终都处于服从和被⽀配的地位,也⽆法左右国⼟局及其

⼯作⼈员。即使何某在其协议签订之前,有可能提出多给⼀点补偿⾯积的要求,但该要求也必须要在国⼟部门同意并

签字情况下,何某的要求⽅能得以实现。若国⼟局⼀⽅认为多补偿了、想要更改其安置协议,⼀是双⽅可以协商处

理,⼆是双⽅可以通过⼈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其协议⽆效或撤销该协议,公安机关也不得以双⽅通过协商所达成的

安置补偿协议,来认定何某构成诈骗罪。因此,本案应当按民事纠纷对待,不应按刑事犯罪处理。

⼆、犯罪嫌疑⼈何某不构成诈骗罪。

1、负责拆迁丈量的⼯作⼈员在前来何某家丈量⾯积之前,与何某及其家⼈素不相识,何某根本就不可能与其勾

结。

2、何某家天台上的钢架棚即使不是全部在2007年之前建成,⾄少负责拆迁丈量的⼯作⼈员前来丈量⾯积时该钢

架棚是客观存在的,该天台上的⾯积该不该丈量和补偿,该补偿多少,完全是由国⼟局及其负责丈量的⼯作⼈员决

定,何某家⽆法左右,拆迁⼯作组为了赶拆迁进度⽽给何某多补偿⾯积或何某要求多补偿⾯积,双⽅通过协商后便达

成了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也是属于民事法律之中的合同关系,何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为。

3、⾄于村上所出具的证明和证⼈证⾔均不是由何某虚构和伪造的。村上的证明是由村主任出具并加盖了公章,

其责任在村上的⼲部,对此何某也⽆法左右,⽽证⾔也全部是由拆迁⼯作⼈员组织调查和制作的,并⾮是何某伪造

的,其真实性应由国⼟局及其⼯作⼈员审查和认定,其责任也不在于何某。

三、何某家先后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相差的补偿⾯积和补偿⾦额不能作为何某的诈骗⾦额,

国⼟局与何某最初签订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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