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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乙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国内知名视频内容提供商,其运营模式主要为“广告+免费视
频”,即用户观看一定时长的广告,甲公司向其提供免费视频内容,甲公司
则通过收取的广告费支付营运成本并获取商业利益。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开
发并运营的“VST全聚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了其验证算法取得视频
播放密钥,使其用户在观看甲公司视频时,无需观看视频前广告,致使甲
公司用户减少、广告收入下降,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了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
失及合理费用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乙公司采用技术
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来源于甲公司的视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
争,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不
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通过“广告+免费视频”获取商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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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受法律保护。甲公司对其视频内容采取了加密措施,乙公司通过破解
甲公司验证算法,取得视频播放密钥,从而绕开了甲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
播放视频,使其用户在无需付出时间成本的情况下,观看甲公司视频,这
将导致部分甲公司用户转而成为乙公司的用户以及甲公司广告点击量的
下降。同时,乙公司让其用户观看甲公司视频时,其自身无需支付运营成
本,相应的运营成本皆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知道软件的提供会出现损害
他人利益的后果,仍实施该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视频聚合应用软件聚合了多家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却不播放来源网
站广告甚至嵌入自身广告,其在给用户提供更便捷的视觉享受的同时,也
引发了法律争议。视频聚合应用软件究竟是技术创新还是不劳而获的搭便
车行为?本案通过对乙公司聚合软件播放视频技术原理的查明,得出客观
上其系通过实施破解甲公司加密技术取得有效的播放密钥,达到绕过甲公
司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的目的。
主观上,乙公司开发运营软件目的是在吸引用户同时免于支付版权、
宽带等营运成本,究其本质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而非技术创新。
据此,法院判定乙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
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全国法院首例视频聚合应用软件不正当竞
争纠纷案,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二:上海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乙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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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丙点评网的经营者。丙点评网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
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积累了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
丙点评网的“用户使用协议”载有:任何用户接受本协议,即表明该用户
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以及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丙点评网运营商
所有,并表明用户许可丙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单独提起诉讼,获
得赔偿。乙公司在其经营的乙地图和乙知道中大量使用了丙点评网的点评
信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替代了丙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乙公司由
此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攫取甲公司的市场份额,削减甲公司的竞争优势
及交易机会,给甲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
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9,000余万元。
乙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且乙公司对信息的使用方式合理,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乙公司未经许可在乙
地图和乙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丙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替代丙点评网向用
户提供信息,对甲公司造成损害,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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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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