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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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

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

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

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

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

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

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

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

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

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司法实践中

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为,不能定

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

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为⼈在签订合同后有⽆履⾏合同的实际⾏为。

合同诈骗认定中履⾏⾏为的有⽆最能客观地反映⾏为⼈履⾏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为⼈是否存

在骗“取钱财”⽬的的重要客观依据。⑨⼀般说来,凡是有履⾏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

合同。即使不能履⾏,也会承担违约责任。⽽以⾮法占有为⽬的利⽤合同进⾏诈骗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没有

去履⾏合同或者是虚假地履⾏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实“

际存在的履⾏⾏为,必须是真实的履⾏合同义务的⾏动,⽽不是虚假的⾏为”。⑩履⾏⾏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

⼒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为性质的认定:(1)⾏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

为,在尚未履⾏完毕时,⾏为⼈产⽣了⾮法占有对⽅财物的意图,将对⽅财物占为⼰有。此种情况下,⾏为⼈的部分

履⾏⾏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法占有的犯意产⽣在履⾏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为已不能

对抗其后来⾏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为⼈在取得相对⼈财物后,不履⾏合同,迫于对⽅追讨,⼜

与他⼈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以充抵前⼀合同的债务。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

种⾏为实质上是⾏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种真实的履⾏⾏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若“当事⼈没有履⾏义务或者只履⾏⼀部分合同,则当事⼈对其占有的他⼈财物的处置情况,很⼤程度上反映了

其当时的主观⼼理态度,不同的⼼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11所以可以从⾏为⼈对他⼈财物的处

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法占有”的⽬的:(1)如果⾏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部分⽤以挥霍,或者从事⾮法活

动、偿还他⼈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为⼈有⾮“法占有”之故意,其⾏为构成合同诈骗

罪。(2)如果⾏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于合同的履⾏,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合同之全部义务,⼀般不

以合同诈骗罪论。(3)如果⾏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于履⾏合同,⽽是⽤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

限内将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为⼈在违约后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般情况下,具有履⾏合同诚意的⾏为⼈,发现⾃⼰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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