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饰品行业联盟标准-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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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Q/ZSP义乌饰品行业联盟标准

Q/ZSP0001—2009

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9-01-08发布2009-02-01实施

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发布

Q/ZSP0001—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饰品技术分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饰品骨干企业(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亿高饰品厂、义乌市罗兰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超群饰品配件商行、义乌市新利来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浦江县小燕子饰品厂、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美联工贸有限公司、闽隆珠宝有限公司、义乌市乐乐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恒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振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旭恒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众泰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新丽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鸿源饰品有限公司、东阳红珊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点金饰品有限公司、温州木禾企业迦南饰品、义乌市希伯利饰品有限公司、爱珠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嘉万事顺纽扣有限公司、义乌市康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贝诗特饰品、义乌市简码饰品厂、临海金德福饰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光、朱培武、龚逸能、樊有洪、张卫中、杨兰花、郑培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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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P0001—2009

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仿真饰品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仿真饰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T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仿真饰品

由除金、银、钯、铂、铑等贵金属及合金以外各类金属为基材制作(不论是否镀或包含贵金属,不论是否镶嵌宝玉石或半宝石)的饰品。按用途分为发饰、冠饰、耳饰、脸饰、颈饰、胸饰、手饰、腰饰、足饰等,主要包括籫、钗、冠、帽徽、耳钉、耳环、耳线、耳坠、鼻部饰物、项链、挂坠、项圈、丝巾扣、吊坠、链牌、胸花、胸针、领带夹、戒指、手镯、手链、袖扣、腰带、皮带头、脚链、脚镯、脚戒等,其规格实物样品按设计图纸或客户合同要求生产。

3.2儿童饰品

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佩戴或使用的仿真饰品。3.3成人饰品

除儿童饰品之外的仿真饰品。

3.4元素总含量

仿真饰品中所含元素的总含量。

3.5可溶性元素含量

仿真饰品在相当于人体胃液酸度的溶液中释放的元素含量。3.6元素释放量

仿真饰品浸入人工汗液一周后释放的元素含量。

4要求

4.1镍释放量要求

4.1.1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它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其镍释放量必须小于0.2微克/厘米2/星期。

4.1.2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

——项链,手镯,手链,脚链,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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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P0001—2009

——手表表壳、表链、表扣;

——按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

这些制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的镍释放量必须小于0.5微克/厘米2/星期。

4.1.34.1.2条中所指定的制品如表面有镀层,其镀层必须保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在正常使用的两年内,镍释放量小于0.5微克/厘米2/星期。

4.2其他有害元素要求

4.2.1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最大限量

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不超过表1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表1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

有害物质

可溶性元素含量

(mg/kg)

总含量(mg/kg)

锑(Sb)

砷(As)

钡(Ba)

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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