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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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

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渝05行终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

【审理法官】张小明文林华封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福渝公司举示的证据《土地租赁合同》、江津府第〔2013〕427号批复、江津

府第〔2015〕185号批复证明福渝公司与相关村民小组签订过协议,曾经取得过涉案土地的

使用权。

1/13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质

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渝公司举示的证据《土地租赁合同》、江津府第〔2013〕427号

批复、江津府第〔2015〕185号批复证明福渝公司与相关村民小组签订过协议,曾经取得过

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福渝公司与涉案土地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一审法院将福渝公司的查处

申请认定为投诉,该项认定并无不当。关于江津规自局具有查处的职权职责,一审法院援

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江津规

自局具有对福渝公司投诉的查处职权职责,该项认定本院予以认同,本院不再重复援引相关

法条作观点相同的论述。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4.6条指出:“查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流程:(1)违法线索发现;(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3)立案;

(4)调查取证;(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6)案件审理;(7)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行政处理决定);(8)执行;(9)结案;(10)立卷归档。”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事人查处申

请后,应依上述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江津规自局对

中铁三公司是否构成违法占地施工、福渝公司的投诉是否成立等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出具结

论并告知福渝公司,一审关于江津规自局仅以《回复》告知福渝公司已收悉申请,未按流程

进行其余工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并无不当。应当指出的是,“处理结果”并不一

定是“处罚结果”,“处理结果”包括处罚或不予处罚以及其他的结论,江津规自局上诉中

提到的理由涉及到福渝公司投诉是否成立的问题,对江津规自局就福渝公司投诉查处中涉及

到的如何确定违法占地行为人、中铁三公司是否实施了违法占地行为以及最终如何处理等问

题,属于江津规自局调查后自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范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江津规自局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2/13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18:05: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22日,福渝公司向江津规自局邮寄了违法查

处申请书,请求查处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三公司)违法占地建设行

为。2020年5月26日,江津规自局作出《关于反映中铁三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回复》(简称

《回复》),《回复》载明,江津规自局已收悉福渝公司的查处申请,已安排局属执法大队进

行调查处理。福渝公司认为江津规自局未完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建设行为仍在进行。

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江津规自局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江津

规自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中,福渝公司举示了《土地租赁合同》(两份)、《重庆市江

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厂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江津府第

〔2013〕427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市江津区福渝建材厂矿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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