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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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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什么情形下适用?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但这一批新司解,大部分都只是翻新或者微调,唯独《新担保司法解释》,
跟《旧担保法司解》相比,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大幅度删改,条文数量减少近半。
2.增加许多新规则,保留的条文也从内核与外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
解释》),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担保制度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
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
条款。此次《担保制度解释》条文修改篇幅大,本文提炼第一章节部分要
点进行解读,以供读者了解该新规。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共第二十四条。通读该章节
发现,《担保制度解释》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
公司对外担保、保证方式认定等诸多问题作出指引。
一、注重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
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
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人担保债务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即便当事
人对担保责任约定违约条款
《担保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
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际,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
统一担保法律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5
日第182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以下简称为《新担保司法解
释》),并于2023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
作用越加凸显。最高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围
绕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定,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
解释。《新担保司法解释》全文涵盖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非
典型担保、附则等五个章节,共有七十一个条款。以下提炼出《新担保司
法解释》中的四个亮点,并逐一进行解读。
明晰动产担保规则以配合统一登记制度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过去由于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动产担保安全系数较低,很多债
权人通常不愿接受动产担保,动产担保无法有效发挥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新担保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力促进这一现状的改变,对动产担保效力、
权利顺位及司法救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新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
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抵押人转让抵
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
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债
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
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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