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处理规则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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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三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活

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

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

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规则条款的表述:本规则中采用"应当"、"必须"、"不得"之术

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术语表述的条款为指导性、建议性条款。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

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

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

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

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同属本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

接受对立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

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

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

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

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

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

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四、其他与本条第一到三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

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本所的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

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

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

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

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

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五、其他与本条第一到四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会直接或

可能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的禁止:对符合第九到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本所及本所

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发生后的顺序代理:

1、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2、同为拟存在或拟进行的代理,登录OA系统的代理优于未登录OA系统的代理;

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发生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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