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案例2】未完工工程请求解除合同被认定串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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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案例2】未完工工程请求解除合同被认定串标案

裁判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323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25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穆勒四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原审被告:刘刚

裁判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造价的问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案涉工程经济损失的问题;工程资料和工程的移交问题;中广核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穆勒四通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和质量鉴定未予准许以及鉴定费的承担问题。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案涉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电力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案涉工程于2015年6月进行招投标程序,四川升辉公司与穆勒四通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PC总承包合同》。但案涉工程监理验收记录记载验收时间为2015年4月,四川升辉公司提交的损失部分相关证据包括2015年4月其采购发电机、切割机的订货单,四川升辉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陈述案涉工程于2015年5月底开工。穆勒四通公司与四川升辉公司的行为属于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案涉《PC总承包合同》无效。穆勒四通公司关于案涉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PC总承包合同》自始无效,自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四川升辉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合同效力及解除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造价的问题。四川升辉公司上诉主张:光伏汇流箱款1,280,000元和材料费1,598,471.99元不应扣除。本院认为,光伏汇流箱和材料并未在案涉工地现场,四川升辉公司亦未提供其向第三方支付光伏汇流箱款和材料款的付款凭证,一审法院未将该部分款项计入已完工程造价并无不当。穆勒四通公司上诉主张:1.鉴定意见书不应当在有合同价格依据情况下,对合同约定高于市场价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对于合同约定低于市场价的部分重新组价。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图纸设计与招标项目特征不一致,需重新组价,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答复有事实依据,应当采信。2.鉴定意见书将现场没有实际施工、没有实物部分计入鉴定意见且存在大量重复计价问题。关于36000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未施工的问题,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该部分工程量列为供选择性意见由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意见并未采信;关于场外临时道路的问题,鉴定机构按照现场勘验实测计入工程量并无不当;关于配套设备的安装费用问题,因四川升辉公司已安装外部控制柜,内部设备已到现场因不具备安装条件尚未安装,且二审庭审中四川升辉公司也同意后续条件成熟后愿意继续安装内部设备,因此关于配套设备安装费用计取并无不当;一审中鉴定机构对穆勒四通公司关于没有实际施工和没有实物的其他异议均进行答复或调整;对重复计价的问题,鉴定机构认为两次计价是不同规格、不同区域,不属于重复计价。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答复有事实依据,应当采信。3.鉴定意见书中二次防洪坝、50*4接地扁铁、项目配套35kV线路输出工程等鉴定意见均依据原一审鉴定意见作出。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其依据的是原一审鉴定过程中双方签字确认的笔录,该笔录系双方达成的合意,并非原一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本次鉴定机构依据该笔录作出相关意见并无不当。4.鉴定意见书对于混凝土灌注桩基本概念理解错误,混凝土灌注桩实际设计及施工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现场实际模板为双壁波纹管,扣减原投标独立基础现浇混凝土中通用钢模板和木模板,增加双壁波纹管。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答复有事实依据,应当采信。5.设计院已按电缆敷设路径附加5%-10%的余量,鉴定机构核算的电缆长度无需进行余量考虑。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经核实,现场已施工,不予调整。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答复有事实依据,应当采信。6.现场勘验记录确认对接地系统没有进行测量,也没有进行接地电阻测试。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经核实,现场未施工,鉴定意见书中已调整。本院认为鉴定机构的答复有事实依据,应当采信。7.鉴定意见书中不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漏量漏项)金额3,836,775元应扣减。一审中鉴定机构答复图纸上有,现场实际施工,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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