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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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

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

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

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

有七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

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

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

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

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

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

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

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

担。

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

处: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

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

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

创立大会;

⑥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

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

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

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

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

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

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

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内,

紫金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

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

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紫金

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

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

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其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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